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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会诊网络毒瘤 “以技制技”打击网络犯罪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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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日报
实习生陈红 网络犯罪正在全球蔓延。 最近一份调查显示,近年来全球网络安全问题以每年30%的速度增加,平均20秒钟就会发生一起黑客事件,目前全世界约有80%的网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隐患。 笔者在百度上输入“网络犯罪”的词条,结果共搜索出相关网页约533000篇。在网络色情、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强奸、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形式卷土重来,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 法治是打击网络犯罪长久之计 一些网络技术正在打击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网络犯罪研究专家于志刚博士看来,根治网络犯罪,最终还是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用法律的准绳约束、打击网络犯罪。 于志刚说,“提到防范,这主要是两大方面问题。对于网络犯罪这种高科技犯罪,用于防范的网络技术是必需的,但这只是一时之计。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防范技术永远是出现在犯罪技术之后的,此消彼长。” 于教授用小偷和锁匠打比方。小偷撬开一把锁后,锁匠会设计出一种更精密的锁来防范。但一段时日后,小偷技术提升,又能破解新锁,而此时锁匠也必然会设计出功能更强的锁。“因此,仅依赖技术来防范网络犯罪是无意义的,那将是无止境的!” 于志刚教授说,“打击网络犯罪的长久之计在于‘法律’这柄利器!只有通过法治,才能确保打击、防范网络犯罪的力度!”他认为,目前针对网络犯罪最大的缺陷,即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18世纪的盾怎么能对付新时代的手枪呢?我国目前出台的相关法规还不够充分,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针对网络犯罪的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法律的出台,尚需时日。” 部分网络犯罪还没有纳入法律范畴 目前国内对于“网络犯罪”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说法。有人认为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主体(人)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称为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还有人认为所谓网络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软件指令、产品加密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利用其居于网络提供者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以致违反特定刑法的行为。 但总而言之,网络犯罪呈现出高智能性,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广、程度深、几率高,犯罪主体低龄化和传统刑法难以定罪等特征。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刘海律师说,“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网络为手段,以取财为目的。相比原来主要的网络犯罪都是一些黑客之类,现在网络犯罪的一个新特点就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比如,通过QQ聊天博取同情,进而诈骗等。”而在他接触的网络犯罪案件中,属网络诈骗的最多。 刘海认为,在应对网络犯罪方面,我国及国际上的立法还很不充分!就我国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太少,规定不明,容易出现漏洞,且量刑较轻!打击力度不够!就目前法规看,主要是针对“破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诈骗”的,还很需要完善! 就我国有关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看,我国一系列的行政法,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涉及到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但规定得极为笼统。我国有关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在刑法典中作出规定。《刑法》第285、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依照刑法典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应该说,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机犯罪也涵盖了部分网络犯罪,但必须承认,在网络犯罪上,我国刑事立法还刚刚起步,还有部分网络犯罪没有被包括进来。 司法人员网络专业技术培训亟待加强 据报道,广州警方近日曾接到某网络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这样一宗报案:该公司经营的《大话西游onlineⅡ》游戏中有部分玩家的游戏账号被盗,玩家损失金额约1500元。如何认定这个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这些财产该不该受到法律保护? 网络犯罪的复杂性正在日益突现,它涉及法律新概念,也涉及技术问题。这些都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新要求。于志刚教授说:“我国的刑事司法人员中,兼懂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太少了!尤其是基层的司法人员。有些地方的派出所甚至连电脑都缺乏,更别提熟悉计算机技术了!因此,很多网络犯罪案件最终要么无法立案,要么无法解决!因此,计算机网络知识的普及势在必行!” 有专家认为,对于网络犯罪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犯罪控制总方略,把技术防范和刑事惩治有效地结合起来。要加强网络犯罪司法人员的网络专业技术训练。网络犯罪是一种智能化犯罪,科技含量高,所以要在司法领域实现对网络犯罪的“以技制技”的目的,就必须加强司法人员的网络技术培训。否则司法机关在对网络犯罪的刑事侦查、起诉、审理中就会十分被动。 据了解,针对网络犯罪技术性强这一特征,许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网络犯罪的刑侦组织。例如,德国为打击Internet上的犯罪行为,1995年特设了网络警察工作小组,其任务是在环球计算机网络中巡逻,搜索非法材料,追查互联网络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 ■新闻链接 湖北省公安厅日前宣布“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告破,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据悉,“熊猫烧香”病毒自2006年底大规模爆发以来,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不但盗取用户游戏账号、QQ账号,还感染、破坏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编写该病毒的作者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国外经验 瑞士:瑞士联邦政府2002年2月20日决定设立国家打击网络犯罪协调中心,以帮助开展和协调瑞士国内及全球范围内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调查。 韩国:为了打击网络犯罪,韩国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在韩国全境实施互联网“实名制”。也就是说,网民们要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的留言板上(BBC)“灌水”。 美国:美国2006年9月29日正式加入欧洲委员会发动的打击网络犯罪的战争,并敦促世界各国携手合作共同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肖恩·麦科马克说,华盛顿已向总部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委员会递交了批准网络犯罪公约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公约打击的犯罪行为包括计算机黑客和因特网诈骗以及涉及电子凭证、儿童性侵犯、团伙犯罪和恐怖行为等。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目前有43个签约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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